壹、台灣人士與大陸配偶婚生或經認領子女12歲以前皆得申請定居。20歲前皆可申請專案居留後在台住二年可定居
貳、一、大陸配偶尚未在臺定居:
(一)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未經現任臺灣配偶收養,則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階段,可以申請大陸20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之相關規定如下:
1、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16歲以下曾申請來臺探親,年齡在16歲以上、20歲以下者,來臺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
2、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未曾申請來臺探親,則在20歲以下申請來臺探親之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3、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期間或定居,大陸親生子女於16歲以下申請在臺探親,連續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二)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經現任臺灣配偶收養,則該養子女依可申請來臺之規定如下:
1、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20歲以下,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亦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2、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20歲以上,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二、大陸配偶已在臺定居,取得身分證:
(一)大陸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 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二)大陸12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定居。
(三)大陸20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亦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子女在台求學規定如下:
1.初次申請探親年齡在16歲以下者,停留期間為6個月, 每次延期停留6個月,並得延期停留至20歲,並得申請入學。
2.經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配偶收養,年齡在20歲以下者,停留期間為6個月,每次延期停留6個月,並得申請入學。
(二)大陸配偶之親生子女,經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配偶收養,且年齡在18歲以下者,基於社會考量,得申請專案許可長期居留,並得申請入學,並俟長期居留滿2年申請定居。
(三)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或定居,其大陸地區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16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4年且每年在臺停留逾183日者,基於社會考量,得申請專案許可長期居留,並得申請入學,並俟長期居留滿2年申請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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