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識家有位朋友問了有關稽核子公司及三角貿易的問題,因此就對這部份作一點經驗分享。
從十多年前開始就很多台商在大陸設廠,由於法令的限制因此需要通過第三地的紙上公司轉投資到大陸,因此台灣和大陸間的貿易往來需要透過第三地的紙上公司(以BVI為例說明),因此就有了獨特的三角貿易。
如果以最簡單的模式來看,客戶下單給台灣公司,台灣公司向BVI採購,BVI再向大陸工廠採購,大陸工廠接到BVI的訂單之後,就開製令生產然後入庫,再來就是把成品出貨給BVI,BVI再出貨給台灣公司,最後台灣公司再出貨給客戶完成整個交易。
在這個模式中台灣客戶對大陸工廠單純是客戶的角色,因此用S/O轉成P/O,P/O再轉成S/O的模式來看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通常不會這麼簡單的,因為大陸工廠生產需要材料,而材料就有各種供應來源了,其中一個就是向台灣公司採購材料,這時台灣公司就從客戶變成材料供應商了,也就是台灣公司之於大陸工廠的角色則同時兼具客戶和供應商二個角色,這也是容易把S/O和 P/O傻傻分不清楚的原因了。
雖然在法規和金流的問題解決之後,有些原本探用三角貿易的公司己經改成二角貿易,也就是台灣公司和大陸工廠直接交易而不透過第三地,但為什麼還是很多公司維持三角貿易型態呢?那也就是外部稽核的重點了,也就是 利 用三角貿易來分配獲利以節省稅賦。
例如要把獲利都放在BVI,台灣公司就會以近乎成本的價格賣給BVI,而BVI再以較高價格賣給大陸工廠,而大陸的成品一樣是以較低的價格賣給BVI,以大陸廠而言材料成本高成本售價低,自然獲利就低,該交的稅就變少。而這時BVI再以較高的價格把成品賣給台灣公司,那麼BVI在材料和成品這二塊都取得最多的獲利,而用高價買到成品的台灣公司自然就會產生低毛利,也就不用交很多稅了。
了解了台灣公司也會是大陸工廠的材料供應商,就應該能了解為何是大陸工廠產生材料需求時,台灣公司要依此需求來進行採購材料的作業,因為這個採購是要來供應大陸廠的生產所需。
但是這樣的順序其實是不合理的,因為即使是以SCM來看,大陸工廠如果還沒有把物料需求轉成採購計劃或採購單前,作為材料供應商的台灣公司都不應該有這麼先知的能力來預先採購大陸工廠所需的材料,但為什麼會有這種模式出來呢?主要應該是因為時效性,因為如果大陸端太慢把採購需求轉成採購單P/O給BVI再給台灣公司作為採購的依據的話,可能會產生台灣公司無法及時把材料採購進來再送去大陸工廠生產,因此可能在公司內部就會設計出這種有方便性但沒有管理性的流程,讓台灣公司依大陸的物料需求先行採購材料,等到大陸那邊的材料訂單過來時就可以馬 上出材料給大陸了。
因此台灣的採購不是依BVI的訂單來決定採購的材料卻是依大陸廠的材料需求下採購單,這應該算是有點投機取巧,在稽核的角度上來說,不是不能有這樣的流程,但是為了預防台灣公司因為大陸的材料需求的失誤或不確定性太高而造成採購過多或採購了用不到的材料增加公司的庫存金額及其他損失,應該在稽核這個SOP時要加上一個內控點,也就是採購人員要依大陸材料需求下採購單前,這份表需要大陸廠的生管主管和廠長簽字,也需要台灣的物控或採購主管簽核,採購人員才能進行採購動作,這樣才能兼具時效性和管理性,以降低公司可能產生的風險。
最後就一般的三角(或是二角)貿易標準的一些單據作個介紹
成品:台灣 P/O --> BVI S/O --> BVI P/O --> 大陸 S/O --> 大陸 M/O (MRP或LRP產生材料需求,假設剛好這個材料是台灣供應的,就要開始材料的採購流程了)
材料:大陸 P/O --> BVI S/O --> BVI P/O --> 台灣 S/O --> 台灣向供應商下P/O --> 供應商出貨給台灣公司沖P/O -->台灣出貨給BVI 沖銷 台灣 S/O 和 BVI P/O --> BVI出材料給大陸廠後 沖銷 BVI S/O 和 大陸P/O 如此就完成了材料的流程
大陸廠製造完成後就開始出成品給BVI 沖銷 大陸 S/O 和 BVI P/O --> BVI出成品給台灣公司之後就沖銷 BVI 的 S/O 和 台灣公司的 P/O ,這樣就完成了整個三角貿易流程,
因為不會用文字畫圖 只好用文字描述 ^_^
要是有什麼說明不清楚或有疏漏之處,歡迎大家不吝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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