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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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三角貿易


三角貿易(Merchanting Trade),係指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買方)之訂單,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賣方)採購,貨物由賣方逕運買方,或經過我國轉運(不通關進口)銷售買方之貿易方式。亦即我國的中間商利用其從事國際貿易之經驗、技術、商務關係或地理上的優越地位,對出口商(第三國)供應商以買方地位,面對進口國進口商以賣方之地位,分別簽立買賣契約,貨物則由出口(第三國)

逕運進口國(或經過我國轉運不通關),我國的中間商僅以文件處理(document

process)方式達成貿易,並賺取價差之行為。

 近年來許多台商由於受到景氣及人工成本高漲之影響,紛紛將工廠遷往他國,尤其以中國大陸、越南等最多。由於台商在大陸、香港及各國的銀行授信額度取得不易,加上受限於經濟部投審會對於投資方面的規定,因此基於節稅及避險的考量,透過第三地公司的設立與運作(即境外公司),在台灣的銀行OBU帳戶內進行接單、押匯、開狀等業務,是企業界最為廣泛運用的方法,如此,真正將財務掌握在台灣境內,進而達到「根留台灣」的整體效益。

 

因此在實務上較常見之類型如下:
一、傳統型三角貿易
即指我國的中間商分別與進口國進口與出口國(第三國)出口商訂立買賣合約,貨物則由出口商(第三國)逕運進口國,至於貨款則由中間商以契約當事人立場一方面自進口商收取,另一方面向出口商支付。
二、轉口型三角貿易
出口國與進口國兩國間的貨物買賣,透過我國商人仲介成交,貨物系自出口國先運至我國後,或原封不動或改包裝或稍為加工(不通關)再運至進口國的貿易方式,以我國立場而言即為轉口貿易。
三、特殊型之三角貿易
節稅為目的
我國之廠商以節稅為目的,在我國境外之國家設立公司(俗稱境外公司),進出口貿易之進行仍由台灣母公司接單無論付款方式為(L/CD/PD/AO/A)悉以境外公司名義,在國外銀行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俗稱OBU)處理,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以投資保障為目的
台商在大陸投資因無台商保護法之關係,所以台商在第三國設立境外公司,再以第三國之法人身份在大陸設廠,母公司接單由大陸出口,再由母公司辦理出口押匯(大陸出口,台灣押匯)或由大陸出口,境外公司在OBU辦理出口押匯。

常見之信用狀詐騙案例及防範措施

  1. 真開狀假出貨
           此種方式是買方向開狀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然後出口商以假出口或劣質品於取得裝船單據後,持向押匯銀行辦理押匯或貼現,成功後所得款項由買賣雙方均分,待單據寄達開狀銀行後,買方早已宣告倒閉或逃之夭夭,而出口商(賣方)於分得款項後亦不知去向,最後之爛攤子,不是由開狀銀行承擔就是由押匯銀行來承擔其損失了。當然此種方式可能是買賣雙方早已勾結要詐騙銀行或者買、賣雙方是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在經濟不景氣時,想撈一筆或者比賺辛苦錢來得容易的不良心態而作此下策,結果遭受損失的當然是銀行了。
  2. 假單據真押匯
           此種詐騙方式與前項不同係在於本方式,騙徒係以偽造的裝船單據向銀行辦理押匯,或向不知情的船公司(尤其是貨運承攬商,即所謂的"Forwarder")取得空白海運提單,然後填上不實的船運資料,連同其他虛假或偽造單據向銀行辦理押匯或貼現,取得款項後即消失無影無蹤,而當買方憑提單欲向船公司辦理提貨時,始發現其所持提單係經變造,或與所載貨物數量不相符合等等,此不僅造成買方之損失,亦可能使開狀銀行或船公司亦蒙受損失。
  3. 偽造信用狀或假信用狀
           上述二種行騙方式,是賣方(出口商)向買方行騙或向押匯銀行騙取款項,或買賣雙方向押匯銀行及開狀銀行詐騙,可說都與賣方有關,而本方式則與買方有關,此方式是買方以偽造的信用狀或假的信用狀向賣方詐騙貨物的情形,不過因信用狀的簽發須經開狀銀行以密碼或押碼經通知銀行通知受益人,一般在銀行嚴密的作業流程中,偽造或變造的信用狀輕易於被查證或發覺,因此較不容易行騙,但對於某些落後地區因為制度不嚴謹,或作業較為鬆綁,故偽造或變造之信用狀亦常有所聞,業者亦不得不留意,以防意外。

    防範措施:

  1. 在信用評估及核准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客戶的營業性質和歷史,其中包括公司股東及管理上任何的改變,主要合夥人及交易的方式。
  2. 信用額度的核准必須注意借款人的營業需要,抵押品的價值及還款紀錄等其他綜合因素,在短期內要求大幅增加額度必須慎重查核。
  3. 信用狀未達帳的急速增加必須密切監管。訪問借款人的公司或工廠以確定其營業和生產是正常的,同時能應付產量的增加,是相當有用的。
  4. 避免不正常的條款如貨物的性質或不尋常的數量,遠期匯票期間不合理的長久及要求付款的單據特別簡單等條款載入信用狀交易中,如此將很容易產生偽造的單據。                                                                
  5. 在信用狀單據的處理上,押匯銀行須確定所提示的信用狀已經通知銀行確認。需要時須由開狀銀行證實。同時亦須詳細審查信用狀條款及任何隨後所需之修改書。信用狀的實際金額如有疑問時,裝船單據在押匯前必須加以確認。檢驗證明必須是獨立的檢驗人等等,以上這些步驟將能幫助信用狀及裝船單據的確認步驟。
  6. 如信用狀的受益人是不很著名的公司或銀行不熟悉的受益人,特別要注意押匯。如不能確定受益人的背景,須避免以押匯方式處理而改以寄送單據至開狀銀行託收。以上是香港有關當局,為防範信用狀詐騙案之再度發生,而對金融相關機構所提出的一些防範措施之建議,然而這些建議對於以信用狀作為國際貿易付款工具的進、出口商,尤是很有用的參考。基本上,任何的交易,尤其是國際貿易不論是買方、賣方或銀行,都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只要有關各交易者謹守「信用」的原則,就可減少詐騙案件的發生,不管是信用狀詐騙案或其他商業詐騙案亦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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