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頒布企業所得稅法,明年起實施,但大陸公司匯出分配盈餘給境外公司,是否必須課徵20%所得稅,深受企業界關切,但目前各界說法莫衷一是,專家解讀也各異,有待大陸進一步宣布企所稅的實施細則,儘早釐清。
大陸頒布新企業所得稅法,條文共60條,但都屬原則性法條,實施細則預估今年上半年、最晚七、八月頒布,許多爭議性解讀屆時才能明朗化。
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對第3條第2款和第3款解讀大不同。第3條第2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該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3條第3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他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史芳銘認為,第3條第2款是指外資企業在中國設立的分行、分公司、辦事處等,比如,某外資金融銀行上海分行。境外控股公司在大陸轉投資大陸企業,母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境外控股公司屬於第3條第3款,大陸企業盈餘匯出給境外控股公司時,必須課徵20%的企所稅。若匯出給股東個人,則必須課徵20%的個人所得稅。
史芳銘說,由於大陸企業盈餘分配給大陸股東,也必需課徵20%的所得稅,兩稅合一後,不應出現外、內資不同制度、不平等現象。此外,必須搭配第27條來看,預估大陸會在實施細則出爐時,針對限定的產業條件或情況,允許盈餘匯出可免徵、減徵所得稅,但絕對不是全面允許外資企業免稅匯出盈餘所得。
但也有會計師事務所持不同看法,認為大陸公司匯出盈餘給境外控股公司,不需再課徵20%的企所稅,因為此境外控股公司透過大陸子公司,儼然在大陸已設立機構、場所等,屬於第3條第2款,此筆所得可引用第26條第3款的免稅條件,盈餘匯出等於取得權益性投資收益,不需再另外課稅。
安侯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觀文解釋,第3條第3款的企業形式主要是台灣企業派赴大陸實施專案、承接工程,或承租物流倉庫等,未在境內設立機構和場所。相當於台灣企業所得稅的第25條第3款規定範疇。
有會計師認為,若外資企業想把大陸盈餘匯出,須另課徵20%企所稅,「早就引起軒然大波,就像勞動合同法引起外商集體抗議一樣」,大陸官方的策略是五年過度,儘量不引起外資反彈,「兩稅合一」已提高企所稅稅率,就不會另加20%的匯出稅率。
來源:2007/04/18 經濟日報 記者陳慧敏 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7/38082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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