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 星期五

男子被控爲分手殺害女同事 “伸冤”16年後獲再審

“伸冤”16年後,天津一男子楊松發涉嫌故意殺人一案面臨再審。

2001年3月3日晚,與楊松發同一公司的一名女工慘遭殺害並被拋屍。

時年36歲的楊松發,被指控“爲擺脫與劉彩菊戀愛關係”而行兇,涉嫌故意殺人。但“鑑於本案的具體情節”,楊松發被判處死緩。

自法院作出判決起,楊松發及其母親楊寶蘭開始了長達16年的“伸冤”之路。

2018年底,最高法以“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天津高院再審。律師吳丹紅說,聽聞此訊,獄中的楊松發“失聲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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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松發年輕時照片。 受訪者供圖




一審宣判後控辯雙方均有異議

天津二中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00年夏,楊松發通過被害人劉彩菊之兄劉發,結識劉彩菊,之後,兩人關係密切,直至同居。2001年3月2日,楊松發從天津市大港區光照汽車租賃服務部,租用了一輛紅色大發汽車。

3月3日,楊松髮帶劉彩菊開車外出,途中,兩人因故發生爭吵,當車行至大港區聯盟村南青靜黃河北岸土道時停車。兩人下車後,楊松發持事先準備好的菜刀,朝劉彩菊頭部、雙臂猛砍,先後兩次將劉彩菊砍倒,後經拖拉於青靜黃河內拋棄。2001年5月30日,警方抓獲楊松發。

2003年10月29日,天津二中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松發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天津二中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松發爲擺脫與被害人的戀愛關係,持兇器朝被害人要害部位多次、重複砍擊,其犯罪情節、後果均屬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判處死刑,但鑑於本案的具體情節,被告人楊松發尚不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可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

對這一判決結果,檢方和被告人楊松發均提出了異議。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訴,認爲一審量刑畸輕。楊松發也提出上訴,否認犯罪。但雙方意見均未被法院採納。

2007年12月20日,天津高院做出刑事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並覈准天津二中院對楊松發的死緩判決。隨後,楊松發被收監執行。

代理律師吳丹紅介紹說,楊松發從2001年被抓被判刑之後,一直在申訴,申訴理由包括:曾經遭受過刑訊逼供、沒有作案的時間、現場沒有他的生物檢材、作案的工具跟他的口供不符、案發現場的兩枚腳印都跟他的不符等。

不過,2011年10月14日,天津高院駁回了楊松發的申訴。




法院未認定刑訊逼供

一審判決書顯示,楊松發入監時承認過殺人。對此,楊松發說,那是在初次進入看守所監室時,“號長”要登記每一個新來者罪名,在報告罪名時,楊松發說自己是因爲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抓的,但也聲辯自己沒有殺人。

66歲的馬芳菲,是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退休律師,曾擔任楊松發的二審指定辯護人。

他在辯護中指出,“楊松發受到了非正常的遭遇”,如2001年5月30日被抓後,楊松發被連續審訊長達近49小時,從5月30日15時30分,持續至6月1日16時10分,“近49個小時沒有得到正常休息”。

實際上,針對楊松發是否曾在警方偵查階段遭遇刑訊逼供,天津高院二審時還進行了庭審。馬芳菲回憶,庭審中,控辯雙方進行了當庭質證,圍繞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進行過法庭調查,“但證人證言,並未採納”。

據案卷中的證明材料顯示,同監室人員徐某剛、侯某和等證言稱:2001年7月3日,楊松發被提訊送回後,他們發現楊松發背部有明顯外傷。

另有一份證據顯示,當天楊松發提訊回來,經檢查後背胳膊有傷,經詢問是辦案人員用皮帶等物所打致傷,在監室內沒有捱打。

不過,出庭的檢察員稱,楊松發身上有傷,並不能證明其被刑訊逼供。法院也最終未認定刑訊逼供的情節。

此外,檢方指控,楊松發預審期間,曾向辦案人員打探證據情況,並承諾如將證據銷燬,他就給辦案人員25萬元。

這一證言,後來被法院認定證明其有畏罪心理。

不過,申訴代理人趙德芳認爲,2001年時,楊松發月收入一千左右,除去開支,存款不足一萬,“有辦案警察說,楊松發試圖賄賂他們25萬,在當時,這對楊松發而言,簡直是天文數字”。




事實不清主要證據存在矛盾

楊松發在二審判決生效後開始申訴直至今日。其母親楊寶蘭無數次往返京津之間“爲兒伸冤”。

楊松發的代理律師吳丹紅還記得,2017年,年近80歲的楊寶蘭拄着柺杖找他。“他沒有殺人,沒有作案動機,沒有作案時間,除了刑訊逼供的口供,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他犯罪,他是被冤枉的”。這是楊寶蘭初次見到吳丹紅時說的話。

2017年6月,律師趙德芳加入此案。趙德芳回憶初次見到楊松發時,身高一米六左右的他很瘦弱,“看到我們,他有點激動”。“我們通過分析現有部分案件材料,結合楊松發自述,初步認定該案有重大疑問。”

今年4月,律師收到了最高法作出的再審決定書。根據決定書顯示,最高法於2018年12月25日,審查後作出再審決定,原判決、裁定認定原審被告人楊松發,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吳丹紅說,聽聞再審決定,楊松發的母親楊寶蘭非常激動,獄中的楊松發聽聞此訊後失聲痛哭。




▲最高法對“楊松發案”的再審決定書。 受訪者供圖




疑點



腳印與楊松發鞋碼不一致

此案中,偵查機關在案發現場發現了兩種鞋印,一種旅遊鞋底花紋,長26釐米(歐42碼),另一種皮鞋花紋,長21釐米(歐32碼)。但楊松發穿的鞋子是38碼。

趙德芳表示,21釐米的鞋印大概符合一個八歲左右孩子鞋子的尺碼,另一個是26釐米的腳印符合一個成年男性的鞋碼,但楊松發的鞋碼是24釐米的。一個瘦小的男人,穿着不合腳的鞋子,在離家幾十公里的荒郊野外實施暴力犯罪,不合常理。“現場留有兩種大小的足跡,假如一個人是楊松發,那麼另一個人是誰呢?”

對作案兇器的描述不一致

法院認定,楊松發行兇使用的兇器是從死者姐姐劉某某家中廚房偷出的菜刀。

本案二審的辯護人馬芳菲指出,劉某某證言中,家中有兩把菜刀,自從劉彩菊失蹤後,發現家中丟了一把。


讓人意外的是,丟失的這把菜刀是黑色塑料把的,而在楊松發有罪供述中,菜刀都是“黃色木把菜刀”。馬芳菲表示:“刀到底是黃把還是黑把,兩處表述不同”。

作案工具等物證未能找到

據偵查人員出具的情況說明,楊松發作案後,將作案用的刀、鐵鍬及劉彩菊的大衣、揹包拋在一處煉油廠處,將自己的防寒服、褲子、白色旅遊鞋及手套,拋在在大港電廠處,經多方查找,因上述兩處施工,物證未能找到。

馬芳菲回憶稱,二審庭審時,他被指定爲楊松發的辯護律師,對物證缺失一事,曾當庭提出過疑問。

對此律師趙德芳表示,卷宗中也提到了物證缺失的內容。律師吳丹紅表示,此案中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指向楊松發犯罪。根據楊松發的有罪供述又找不到物證。

新京報記者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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