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人公司:台商過去與大陸內資企業的差異,首先是組成股東的數目要求不同,新公司法生效前,大陸內資企業最少需要兩名以上股東,但台商因屬外商,優先適用三資企業法,所以一人股東便可以註冊成立外商投資企業,有許多台商都是以一家境外公司100%持股大陸的子公司模式投資大陸,但現在新公司法除了將設立內資企業的股東數目限制放寬,與外資企業相同,今後內資企業也只需要一名股東就可註冊成立,比較重要的是,同時禁止一人股東成立「“一人公司」,再繼續轉投資成立下一個「一人公司」的子公司。
3、首期到位資金:新舊公司法在首期到位資金上也有區別,過去台商首期到位資金只要是註冊資金的15%即可,新公司法則要求到位20%,但目前各地外經貿主管機關對此採取不同的態度,上海地區目前執行的仍是過去的規定,也就是首期到位資金為註冊資金的15%,但昆山、蘇州地區則執行新公司法,也就是要求三個月內首期到位註冊資金的20%,台商不管是新設公司或是辦理增資,都要先注意自己所在地外經貿主管機關對新舊公司法的態度,才不會在資金調度上產生落差。
3、首期到位資金:新舊公司法在首期到位資金上也有區別,過去台商首期到位資金只要是註冊資金的15%即可,新公司法則要求到位20%,但目前各地外經貿主管機關對此採取不同的態度,上海地區目前執行的仍是過去的規定,也就是首期到位資金為註冊資金的15%,但昆山、蘇州地區則執行新公司法,也就是要求三個月內首期到位註冊資金的20%,台商不管是新設公司或是辦理增資,都要先注意自己所在地外經貿主管機關對新舊公司法的態度,才不會在資金調度上產生落差。
以下內文出自: http://mypaper.pchome.com.tw/chia068/post/128262403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