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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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正小百科~大陸離婚判決,須經我國法院認可才生效!

   小陳在大陸經商多年,娶了大陸配偶李珊,最近兩人因公司財務問題經常吵架、大打出手,小陳深覺兩人不適合,但礙於女方不願意辦理離婚,小陳便向大陸法院訴請判決離婚,經過一段時間的審理後,終於獲得了大陸法院的離婚勝訴判決及離婚生效證明,小陳要如何辦理離婚登記呢?
      

WHO正小百科~大陸離婚判決,須經我國
法院認可才生效!

案例解析

 

在大陸地區請求判決離婚,除須符合
大陸地區法令規定外,亦須具備我國民法
1052條規定的事由,在大陸地區作成的
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者,得向我國法院聲請裁定認
可。
 所以小陳的婚姻,經大陸地區人民法
院作出離婚判決後,必須先到大陸配偶李
珊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之民政
局辦理離婚登記,並在大陸地區指定的公
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判決確定公證
書及離婚判決生效證明公證書。
小陳回到臺灣後,須先到海基會辦理文
書驗證,並向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認可大陸離婚判決,取得法院認可大陸離
婚判決的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即
可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了。

參考法條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52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
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
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4條第1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
  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
  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3、戶籍法34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其離婚已生效
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本文出自: http://blog.sina.com.tw/wanhua_543/article.php?entryid=57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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