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P 我們稱之為 "目的地交貨條款" . 也就是賣方要負責將貨物運送到賣方指定地點, 並 "準備" 卸車, 才視為交貨
完畢.
1. DAP 與 DAT 一樣是 INCOTERMS 2010 新增條款, 但其實 DAP 是把 INCOTERMS 2000 的 DAF DES
DDU 合併之後的條款. 因為 INCOTERMS 2010 主要目地是化繁為簡, 並不會與原先的條款發生衝突.
PS.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地港船上交貨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目的地稅前交貨
2. 與 DAT 不同的是, DAT 是在 "終點站" 交貨, 而 DAP 的交貨地是賣方在 DAT 基礎上(進口海關的監管區域或
場所), 延伸到買方指定地點. 但是賣方不需負責買方的進口報關及因報關而衍生的費用.
例如: 日本進口到中壢工業區的 "億X電子" , 如果是 DAT , 買方可以要求 DAT 楊梅東海貨櫃場; 如果是
DAP, 就變成 DAP 中壢工業區 XX 路 xx 號, 至於報關部份, 買賣雙方可以約定在基隆港 OR 楊梅貨櫃場報關.
但通常會是後者, 因為可以把從基隆到楊梅的風險及費用轉嫁到賣方. 千萬不要覺得買方好會計較, 那是因為要
符合 DAT or DAP 的精神, 並無過份.
3. 現今兩岸三地國貿上經常會有賣方負責出口到買方指定的香港倉庫, 此時除了物流費用以外, 我們經常會看到
或聽到二個費用項目 入閘費(GATE CHARGE) 停車費(PARKING FEE). 這費用分別約為 HKD 450 / PER
CAR HKD 60 / PER CAR . 那是因為以往大家都以為 CIF 香港 TO DOOR WAREHOUSE 就是把貨送到倉庫
, 其實這樣的錯誤觀念正帶給賣方一種潛在風險而不自知. 幾年下來, 形成一種風氣, 大家也就將錯就錯一直沿
用下來, 如果可以利用這次 INCOTERMS 2010 的規範, 買賣雙方重新協商, 這樣也不失為功德一件.
A.GATE CHARGE 本質是屬於倉儲費用, 不屬於運輸的物流費用.
B.以往 INCOTERMS 2000 的 CIF 是賣方越過船舷, 費用是付到目地港, 但是並沒有包含買方倉庫費用.
C.就算在 CIF 後面加上 TO DOOR , 也只是延伸運輸為 海運 + 陸運. 但還是不包含 倉儲費用.
D.我在 1992 年入行, 在業界的經驗不能算太多, 當時, 報價, GATE CHARGE 都是買賣雙方另外約定的, 而
不是現在變成默認賣方付的.
倉庫向賣方收了這些費用合理嗎? 根據個人不成熟狹隘沒知識的看法, 一點也不合理. 倉庫是買方選定的, 我
只是把貨送過去, 憑啥要我付什麼 "入閘費" ? 如果倉庫還要收 掃地費 司機尿尿費 倉庫空氣使用費 倉庫工人
走路費 搬運工人營養補助費 倉庫眾生安家費 ..... 我是不是都要付ㄚ???? 其實這些, 都與賣方無關. 就是因為
倉庫是買方選用, 這些費用都是倉庫本身的費用, 而賣方只負責物流費用, 所以與賣方無關.
如果要再說清楚一點, 其實 GATE CHARGE 有大部份都是 REFUND 給倉庫租用者抵扣倉儲費用, 或是海空
運情況下 REFUND 給出口地的 FORWARDER , 就是因為這樣, 才會有低於合理成本的運費或是江湖上盛行
的 "零" 運費.
我們要作國貿的, 就應了解相關成本, 而且是真正的合理成本, 這樣才能回歸常態. 所以, 我要說, GATE
CHARGE 根本不合理, 甚至香港現行收取的拆櫃費 文件費 手續費 .... 等等, 也都偏離現實.
E.如果以後還有談到 CIF HK TO DOOR WAREHOUSE , 建議修改為 CIP HK WAREHOUSE , 除了滿足 CIF
原本精神以外, 也符合 INCOTERMS 2010 相關規範. 如果是 DDU HK WAREHOUSE , 建議修改為
DAP HK WAREHOUSE , 因為這代表賣方交貨到買方指定地點, "準備" 卸車, 就算交貨. 倉庫所發生的費用與
賣方無關.
F.現今江湖上仍有一些倉庫是不向賣方收取 GATE CHARGE 的, 重點是賣方必需懂得爭取, 否則買方也好, 倉
庫也好, 都一定會裝傻不知道, 對吧! 如果我是買方, 我也一定會裝傻, 有人要付錢還不好嗎? 這是人性, 不能怪
買方.
4. 既然 DAP 是交貨到買方指定地點交貨, 那麼與 FCA 有何不同?
這點很容易讓大家迷失, 其實有一個很簡單的說法:
FCA 是用在出口國的交貨條件下才適用; 而 DAP 則是用在進口國或是第三地交貨才適用. 兩者迥然不同, 千
萬不要混淆.
5. 關於保險方面, 與 DAT 一樣, INCOTERMS 2010 相關規範中並未要求賣方或買方對商品進行保險工作, 但
由於是在進口國交貨, 建議賣方最好是要投保, 而受益人當然是賣方.
為何 INCOTERMS 2010 會對買賣雙方都不要求投保呢? 您想想, 保險是誰要花的錢? 如果您不明白, 請您檢
閱 CIP 所述. 如果您理解, 試問, 保險不就是要規避因為運輸而衍生的風險, 但是貨都到我家了, 我幹麻要去投
保?
相對的, 為何 DAP DAT 也不要求賣方投保呢? 因為在 DAP DAT 的保險費用是歸賣方要出的, 運輸風險也是
由賣方承擔, 所以賣方心中自有一把尺, 讓賣方自己決定吧! 咱們大家就不管這檔事了.
6. 因為 DDU 已由 DAP 取代, 為了釐清 DDU 到底包含那些費用, 我願意在此與大家說明一下:
A.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目地港稅前交貨. 也是就是賣方不負責因報關而衍生的費用.
B.但是在大陸, 很多買方都故意狹義解釋為 "除了關稅以外, 其他都是賣方負責" 所以商檢 動檢 報關 查驗 壓
車費... 都要賣方負責. 其實大家都明白這是買方在ㄠ賣方. 在 INCOTERMS 2000 是廣意解釋 DUTY
, 您可以參考任何國家(包括大陸)出版的 INCOTERMS 2000 或是 維基 , 再再都說明 DDU 條件下的報關與
賣方無關. 既然無關, 何來費用之有呢?
C.請大家要明白, 負責報關工作的人就要負責因報關而衍生的費用與法定檢驗及稅賦. 不管是
INCOTERMS 2000 or 2010 , 所有條款中, 只有 EXW 是買方要負責出口國報關作業. 只有 DDP 是賣方要
負責進口國報關作業. 其它條款, 都是賣方負責出口報關, 買方負責進口報關.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現行
DDU 習慣由賣方負責報關, 這是錯誤的.
D.前幾天, 我聽到一個有點給他不專業的說法, 我與大家分享一下.
台灣裝貨櫃出口, 船經上海轉拖車到蘇州吳江報關, 空櫃在歸還上海時發現有櫃損, 雖然貨櫃場收櫃時有註明
櫃損情況, 但卻無法向收貨人受取費用, 於是回過頭來向台灣的賣方收取這些費用. 結果當然也是賣方拒付本
費用. 後 OP 找我設法向賣方收取, 當下我也拒絕找賣方收取. OP 竟然理直氣壯對我說: 本案是 DDU 當然要
找賣方!!!
話說到此, 這 OP 太不專業了, 修櫃費與貿易條款無關, 但與 E.I.R.(設備交接單 OR 貨櫃交接單)有關. 當發現
櫃況有異應立即處理, 而不是丟回台灣處理.
貨櫃是船公司財產, 租用給客戶裝貨使用, 便利於運輸過程的作業. 所以在進出櫃場都會有簽收的動作, 任
何一階段出現異狀就應立即註記以明確責任歸屬. 前例, 當在上海提領重櫃時並未發生異常, 貨物卸空之後將
空櫃歸還櫃場時卻發生異常, 客倌您說, 問題是出在賣方 OR 買方??
E.過去十年來, 甚至將來幾年, 仍然會有人用 DDU 交易, 不管您是買方或是賣方, 一定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
, 千萬不要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當然, 最好是改用 DAP , 大家清清楚楚的, 不會有灰色地帶.
在此我要良心呼籲到祖國打拼的台灣人, 或是就在祖國打拼的同志, 不要再ㄠ賣方了, 錢不好賺, 如果要ㄠ 就
明說, 千萬不要用訂單的淫威欺負人家不懂, 天理昭彰 履報不爽. 舉頭三尺有神明, 總有一天等到您.
以上, 是我對 DAP 的見解, 請大家參考.
熱愛祖國的台灣人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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